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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敏杰与赵晓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敏杰,赵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19号申请人:于敏杰,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赵晓春,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人于敏杰与被申请人赵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