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连全国申请执行李忠友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全国,李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连全国,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利川市文斗乡艾地村**组**号,系被害人之父。被执行人李忠友,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坪村四社**号。上列当事人之间故意伤害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全国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友支付连全国人民币1712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忠友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友已自觉履行义务,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刑初字第003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