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黄凌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黄凌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07号原告:张大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黄凌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