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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大勇与黄凌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勇,黄凌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1707号原告:张大勇,男,1986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黄凌涛,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人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