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3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福玲诉王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玲,王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3379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玲,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王战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战磊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战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4执3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