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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耐视公司与郭仁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耐视公司,郭仁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87号原告:康耐视公司,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01760-2059纳提克万维路。法定代表人:RichardAlbertMorin,执行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仁财,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康耐视公司与被告郭仁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康耐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康耐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耐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原告康耐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审 判 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