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康耐视公司与郭仁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耐视公司,郭仁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287号原告:康耐视公司,住所地美国马萨诸塞州01760-2059纳提克万维路。法定代表人:RichardAlbertMorin,执行副总裁和首席财务官。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仁财,男,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康耐视公司与被告郭仁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原告康耐视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康耐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耐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原告康耐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审 判 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