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强与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强,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196号原告于强。委托代理人高丽,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继明,总经理。被告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继明,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军。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艳。原告于强诉被告郑州古玩城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古玩城花园茶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于强负担。审 判 长 郑文文人民陪审员 宋增喜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