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小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49号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金玮。被告赵小艳,女,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原告长春隆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小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故原告的申请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红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