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邗江区布汀艾食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邗江区布汀艾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03行审53号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邗上南街政府南大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长江,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冯飞,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昊珑,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邗江区布汀艾食品厂,住所地在邗江区汊河街道徐集村。经营者朱南庄。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邗市管案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没收违法所得43.50元,并处罚款59956.50元。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2016年4月22日生产的休闲食品中菌落总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综上,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邗市管案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邗市管案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安敬审判员 孙 青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