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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敬非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敬非,张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民初2290号原告:何敬非,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张鹤,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何敬非与被告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7日依法由审判员董彦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敬非、被告张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敬非诉称:被告于2014年7月16臼向原告借款95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条一枚,借款时被告承诺该笔借款在2015年年末还齐。还款日期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索要,但被告至今为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0000}元。被告张鹤辩称:对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和数额都没有异议,暂时没有能力偿还。同意用自己所有的门市房变价后偿还原告的借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鹤自2014年3月至2014年7月16日期间,分四次向原告借款95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6日给原告出具950000元借据一枚。以事实上有原告出示的由被告张鹤给其出具的借据为证。借据上没有约定借款偿还日期。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950000元。对以上事实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异议。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出示的借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内容以及对原告出具的借据没有异议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给付原告借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对此,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所欠原告何敬非借款本金950000元。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