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华磊与卢卫力、王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磊,卢卫力,王玉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1民初1573号原告:张华磊,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卢卫力,男,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被告:王玉茹,女,1970年7月3日生,现住郑州市。系卢卫力妻子。原告张华磊与被告卢卫力、王玉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卫力、王玉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华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卢卫力、王玉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3日被告卢卫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张华磊借现金800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理会。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卢卫力、王玉茹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4日经王国建、孙克西介绍,卢卫力向张华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2015年12月23日经双方算帐,卢卫力重新为张华磊出具借款800000元的借条一份,卢卫力承诺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华磊借款本金30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经张华磊催要,卢卫力至今分文未还。卢卫力与王玉茹于2010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卢卫力借张华磊款800000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卢卫力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卢卫力与王玉茹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玉茹亦应承担清偿责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张华磊要求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张华磊要求卢卫力、王玉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卫力、王玉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华磊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24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本金800000元,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被告卢卫力、王玉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