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秦光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56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光聪,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农民,云南省昆明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4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同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2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光聪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光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秦光聪在本市五华区红某红苹果网吧内,盗窃了被害人胡某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携赃潜逃,销赃挥霍。被告人秦光聪于2017年2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认为被告人秦光聪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秦光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秦光聪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胡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4、证人李某证言;5、物证照片;6、现场、视频辨认笔录及照片;7、价格认定聘请书、协助书、结论书及通知书。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光聪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光聪到案后系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光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二、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