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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6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耿二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贺平,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英下路友好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董王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洁,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赵文海,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出生,轮台县稼乐康农资供应站员工,住新疆轮台县迪那北路*号院平*栋*号。再审申请人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郑州信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沃尔达农资有限公司(简称沃尔达公司)、赵文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8民终2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州信联再审申请称:沃尔达公司未按照约定向赵文海支付垫付款,故无权对信联公司行使追偿权,亦无将追偿权转让给赵文海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信联公司向赵文海支付赔偿款错误。请求再审予以纠正。本院认为,郑州信联公司与沃尔达公司就赵文海与棉农的赔偿达成赔偿协议并由郑州信联公司向沃尔达公司出具了欠条,郑州信联公司与沃尔达公司、沃尔达公司与赵文海之间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文海已将赔偿款全部支付给受损棉农,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享有向沃尔达公司请求给付的权利,沃尔达公司同意将其所享有的对郑州信联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赵文海,并将该债权转让行为通知到了郑州信联公司,原审法院以认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并以此为依据判令郑州信联公司向赵文海支付赔偿款并无不当。综上,郑州信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州信联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福生审判员  郭长安审判员  塔依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