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淑芳与夏德辉、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芳,夏德辉,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93号原告:张淑芳,女,1938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夏德辉,男,现年35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岭县。被告:李静,女,现年3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芳与被告夏德辉、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