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君香与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香,谭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2民初365号原告:李君香,女,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被告:谭胜利,女,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原告李君香与被告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君香、被告谭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君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8月3日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原告立据借款24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此款到期后,原告曾经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谭胜利辩称,该欠款不是被告本人借的,是被告儿子欠的。欠条由被告出具属实,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如果被告儿子以后挣到钱了就会把欠款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1月8日,被告之子胥全经案外人李苗玉介绍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之子胥全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李君香现金十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胥全。2013.1.8”。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之子胥全催讨借款未果。2015年8月3日晚,因原告欠案外人李苗玉126000元,原、被告及被告女儿胥凤舞便一同到李苗玉家就被告之子胥全所欠原告借款事宜进行结算和协商如何清偿借款。被告对其儿子胥全借款的事实全部承认。经结算,被告之子胥全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0元,被告当即替原告偿还了原告欠案外人李苗玉的126000元债务,并就其子胥全欠原告剩余的债务24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李君香现金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欠款人:谭胜利。2015.8.3”。原告随即将被告之子胥全向原告出具的100000元借条退还给了被告。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无力偿还欠款为由,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虽然胥全的母亲谭胜利即被告与原告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事实,但被告替其子向原告偿还126000元的债务后,就剩余的债务24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的行为,表明被告自愿为其子胥全承担还款义务,此行为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胜利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君香偿还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君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伦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紊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