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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闫电工、吕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闫电工,吕宽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06-2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闫电工,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吕宽心,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闫电工、吕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972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