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闫电工、吕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闫电工,吕宽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106-2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闫电工,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吕宽心,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漯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闫电工、吕宽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972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判员 薛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