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谷文江与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文江,丁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民初1443号原告谷文江,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丁永生,男,1981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原告谷文江与被告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心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文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永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文江诉称,被告丁永生从2013年1月12日起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一张,累计共向原告借款3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但是被告丁永生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永生偿还借款3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丁永生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2日,被告丁永生向原告谷文江借款89000元;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20000元;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借款160000元。期间还了部分借款,截止到2017年2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32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320000元的借款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借款协议、借款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丁永生为原告谷文江出具的借条,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谷文江主张的利息,因约定不明且原告自愿放弃,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永生偿还原告谷文江借款3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丁永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盛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