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11民初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孟林、侯平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孟林,侯平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298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如友,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林,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侯平廷,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林、侯平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保全费1022元,共计2207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密永梅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丹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