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赖燕燕,陈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金山镇河墘村兴安新村六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8750508XJ。法定代表人陈旺江,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57586395X。法定代表人赖燕燕,经理。被执行人赖燕燕,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陈红斌,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赖燕燕、陈红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赖燕燕、陈红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福建省金泰利门业制造有限公司、赖燕燕、陈红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938316.7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南靖县信辉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兴审判员 林建通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