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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钟少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少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55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少华,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2017年2月17日因盗窃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同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少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钟少华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雅居乐花园“趣博茶莊”内,将被害人黄某放在前台充电的一台金色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29元)盗走,黄某发现后马上追赶钟少华,钟少华逃至大良客运站内被执勤民警抓获,民警从钟少华身上起回赃物手机。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钟少华的供述及指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少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钟少华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少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由2017年2月27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破案后,赃物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少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少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少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涉案赃物已被起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间应予以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少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空白)审审判员  万选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