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光清与XX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清,XX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11号原告:王光清,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XX磊,男,52岁,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王光清与被告XX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光清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光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光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由原告王光清负担。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朝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