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542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1.4万元,并自2015年6月28日始按年利率36﹪计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8日,被告陈某与梁某、王某三人向我借款40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月利率为6﹪.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再要求延期偿还,至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欠本金11.4万元。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应向本院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或向本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地址,又未提供其下落不明的证据,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培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国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