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1民初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240号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后垵村厦门市站天和物流园内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647153326。委托代理人:倪金鹏,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系公司职员。被告: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李家榕。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全程德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明茹特邀调解员陈杰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茵茵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