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桂金阳与陈艳群、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金阳,陈艳群,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桂金阳。被执行人陈艳群。被执行人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花萍,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桂金阳与被执行人陈艳群、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艳群、湖北椿烨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桂金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651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