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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张小礼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2334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独任被告人信息张小礼,男,1993年4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羁押时间2017年6月14日羁押地点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无起诉号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2149号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表示认罪,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查明事实被告人张小礼于2017年6月13日在其租住的东莞市大岭山镇东兴街23号舒心住宿305房容留吸毒人员梁顺友、胡建兵、宛雷、曾旭芬(均另作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上述305房内将张小礼抓获,当场缴获吸毒工具。本院意见被告人张小礼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判决被告人张小礼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余弦二Ο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雷姣姣李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