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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有成与被告张维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有成,张维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33号原告:白有成,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张维英,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白有成与被告张维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白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有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有成承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