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有成与被告张维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有成,张维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33号原告:白有成,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张维英,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白有成与被告张维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白有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有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有成承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