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9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陈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陈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9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25号之一五洲大厦1-5层。负责人:陈春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范俊杰,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符春俊,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良艳,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良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2月6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自动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4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永辉审判员 陈里维审判员 冯嘉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健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