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罗春辉与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辉,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2民初1464号原告:罗春辉,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阳正威。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1982年9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罗春辉与被告贵州安顺今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11日立案。原告罗春辉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春辉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春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罗春辉负担。审判员 杨 海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燕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