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8553印林江与盛兴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林江,盛兴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553号原告:印林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寒玮,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兴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0622-5,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376号。负责人:夏万友,总经理。原告印林江与被告盛兴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印林江于2017年6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林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洪勤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人民陪审员 刘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