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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7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外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窦长青,男,196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大冯古庄村***号。被执行人候建义,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大冯古庄村633号申请人景县鸿源热镀锌有限公司与窦长青、候建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89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986元,被执行人履行83592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1223元。本院(2016)冀1127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冀1127执220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