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康素花与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素花,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824号原告康素花,女,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地址涿州市平安北街***号。负责人客永常。原告康素花与被告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康素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素花负担。审 判 长 杨爱净代理审判员 郭来运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建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