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蓝仙华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3刑初2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仙华,男,1959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荣昌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荣昌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荣检刑检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蓝仙华在其开设于荣昌区吴家镇燕子坝村X组X号的“张家坝休闲茶馆”内,纠集附近居民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蓝仙华提供赌具扑克牌,并按照输赢情况进行抽头,每场抽头500余元至800余元不等。蓝仙华在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20000余元。2017年2月19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正在进行赌博的何某、曾某、李某等人及蓝仙华抓获,并扣押了当天抽头550元及赌具扑克牌1副等。蓝仙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全部赃款。2017年5月16日,蓝仙华向荣昌区公安局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仙华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被告人蓝仙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蓝仙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告人蓝仙华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退出),对扣押在案的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