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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6350施则顺与何宏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则顺,何宏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50号原告:施则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何宏先,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施则顺与被告何宏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施则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则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则顺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