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6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6350施则顺与何宏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则顺,何宏先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350号原告:施则顺,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何宏先,男,198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原告施则顺与被告何宏先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施则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则顺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施则顺负担。审判员 孙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