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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杜文毅与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文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风,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毅,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明,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4民初1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淮安市××区,且出借人所在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亦不在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所以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江苏雨田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在在淮安市××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其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于南京市××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