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史其虎与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其虎,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997号申请执行人:史其虎,男,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平,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江苏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组织机构代码L7405256-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陵东路199号。经营者:孙加运,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史其虎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孙加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该案苏园劳仲案字(2015)第13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孙加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富运纸箱打包服务部、孙加运银行存款人民币845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