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袭子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袭子杰,李芳,张玉清,袭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南郊镇演礼村东首。法定代表人:袭子杰,经理。被执行人:袭子杰,男,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李芳,女,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玉清,女,汉族,周村区。被执行人:袭红卫,男,汉族,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华能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袭子杰、李芳、张玉清、袭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457543.4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保全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李旭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