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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98号原告姚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中段东侧检察院职工住宅*号楼********楼。原告姚某诉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