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姚某与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298号原告姚某,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中段东侧检察院职工住宅*号楼********楼。原告姚某诉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赤峰鸿运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