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振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邬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61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诉讼代表人苏红卫,男,1970年7月1日生。被告人邬某某,男,1979年12月3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某某的诉讼代表人苏红卫、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邬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某某的过程中,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XXX号XXX室)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合计人民币274,932.50元,税款人民币39,947.46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邬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邬某某已退缴全部税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邬某某的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单位上某某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邬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邬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