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建祥与黄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祥,黄红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507号原告:唐建祥,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江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友娣,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瑶族,系原告弟媳,住江永县。被告:黄红兵,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双舟路92号。原告唐建祥与被告黄红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移龙审 判 员 岑江明人民陪审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素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