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某某申请孙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2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波审判员 刘军审判员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