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9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9355号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火焰开发区一片3栋。法定代表人:崔贵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浩,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琴,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东升镇董家豆村五组5-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因撤诉收取134元,由原告湖南明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牌人民陪审员 邓冬四人民陪审员 胡伟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