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邱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胡立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湖南九方时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株洲诚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曾 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文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