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成与陆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陆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67号原告:朱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红(系原告妻子),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照德,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成诉被告陆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