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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朱成与陆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陆照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967号原告:朱成,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红(系原告妻子),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陆照德,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朱成诉被告陆照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朱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朱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朱成负担。审判员  茹文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