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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6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魏世录4与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源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录,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源泉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54号原告:魏世录,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朱庆才。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源泉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韩飞。原告魏世录诉被告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煤业(集团)国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源泉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世录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世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世录承担。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