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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谢玉华与赣州市园林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玉华,赣州市园林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052号原告:谢玉华,女,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君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贤君,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园林局,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丽琴,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玉华与被告赣州市园林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玉华以其尚在治疗期间,实际损失待确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郭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