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督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庆武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庆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鲁0902民督123号申请人: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史发庆,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庆武,男,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申请人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泰安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申请人为嘉德现代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按照住宅每平方米0.7元/月收取,被申请人拖欠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计351元,申请人多次对其书面及上门催缴,均无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之规定,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540.5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庆武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泰安市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2015年至2016年期间产生的物业费351元及违约金189.54元,共计540.54元。申请费20元,由被申请人刘庆武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