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胥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胥正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431号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环城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政。被告:胥正权,男,汉族,成年人,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胥正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兴文县绿圆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向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