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宋延泉、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泉,计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延泉,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凤阳县磷铵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计祥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宋延泉与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计祥勇现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计祥勇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皇城明居7栋三单元201室的房产(证号××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