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与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4956号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东环路东收费站北。法定代表人:李尔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北环办新台村侧。法定代表人朱守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金,该公司职员。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盛鸿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国栋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