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卢建英与付占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建英,付占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575号原告:卢建英(已故),女,汉族,1946年7月28日出生,.住丛台区五里铺东西大街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丛台区五里铺东西大街5号。系卢建英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占书,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复兴区前进大街18号7-5-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432MA07NF2TXJ.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南段��侧。负责人:董志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卢建英诉付占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卢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卢建英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7日去世。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卢建英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卢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建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杰撤回起诉。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连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