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太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长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北外环路5号所拥有的四宗土地进行了依法查封[1.地号(01-002-011-0001)、土地证号:廊国用(2005)字第042**;2.地号(01-001-002-0001-1)、土地证号:廊国用(2005)字第042**号;3.地号(01-006-007-0004)、土地证号:廊国用(2005)字第040**号;4.地号(01-001-002-0002-1)、土地证号:廊国用(2005)字第04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3月8日—2020年3月8日)]。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116执恢1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百度搜索“”